《樂記》思想視角下的中小學音樂課程思政原則探析
(二)樂施之法
1. 音樂類型不應帶有階級性,但可回歸作為獎賞的本貌
《樂記·樂施篇》中對于樂教的方法有著比較明晰的講解,“故天子之為樂也,以賞諸侯之有德者也”。早期的音樂是作為獎賞賜予對國家有功、品德高尚的諸侯,后來音樂的儀式感和象征意味慢慢超越了獎賞性質(zhì),以曾侯乙編鐘、編磬為代表的禮樂重器成為階級的符號,人們憑借身份的高低貴賤而被賦予不同的音樂欣賞權(quán)限。
這在彼時的社會形態(tài)下,一方面,作為治理國家、穩(wěn)定社會的手段尚可接受,而在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shè)的當代,顯然是不合適的。音樂藝術(shù)應當是全人類共享的,尤其是蘊含了豐富民族情感、高昂斗爭精神及包容大國氣概的優(yōu)秀音樂作品,更應當與全體公民,特別是基礎(chǔ)教育階段的所有學生共享。
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在音樂課堂教學過程中,音樂教學資源似乎也可回到《樂記》中所提到的作為獎賞的最初面貌:在將音樂作品分風格、分層次進行統(tǒng)一教學后,再根據(jù)學生的學習情況,將學生最喜愛的音樂作品當作獎勵分發(fā),在平臺上開放更多資源包,提供給積極完成課堂學習任務的學生,也是一種非常好的思路。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課程思政的實踐中,這些作為獎賞的音樂資源,更要格外注重作品的思想性和時代性。
2. 音樂思政教育不應過強地施壓,要注重調(diào)動學生的主動性
“樂”在先秦時代即已開始作為“刑”“法”“禮”等外在束縛的內(nèi)化渠道,所擔任的就是幫助人們將外在約束內(nèi)化為個人需要的作用。因此,在音樂課程思政工作開展中,切忌流于表面、急于求成、強行說教、揠苗助長,而要用春風化雨的柔和,利用音樂本身的美感,慢慢熏陶學生,喚醒學生內(nèi)心的良知,引導學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言行,形成積極陽光的心態(tài),以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道德準則。
結(jié)語
由于篇幅有限,加之《樂記》原作之中用以舉例進行理論說明的《魏文侯篇》《賓牟賈篇》《師乙篇》等有著較強的時代局限性,對目前的音樂課程思政工作參考意義不大,因此不再贅述。音樂的課程思政正處于摸索中的初始階段,希望經(jīng)過探索,筆者能夠在下一篇拙作中結(jié)合更多的教學案例進行論述。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創(chuàng)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fā)達的不竭動力,也是中華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稟賦。”越是偉大的事業(yè),越需要開拓創(chuàng)新。在達成“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實現(xiàn)教育強國偉大目標的進程中,“課程思政”理念的提出無疑是一種對人的全面發(fā)展,尤其是品德培養(yǎng)、社會責任感培養(yǎng)和世界觀培養(yǎng)的系統(tǒng)、深化和創(chuàng)新。“創(chuàng)新”從來不單單指從無到有的過程,相反,在中華源遠流長的數(shù)千年文化長河中采擷瑰寶,用時代的眼光重新審視文化經(jīng)典,帶著新時代的任務潛心研究、深入挖掘、多重解讀這些中華文化的寶藏,也是“創(chuàng)新”在另一個層面的體現(xiàn)。期待“課程思政”這一教育重大舉措為社會主義強國建設(shè)工作培養(yǎng)更多品德高尚、思想過硬的建設(shè)者和接班人。
注釋
(1)蔣孔陽《先秦音樂美學思想論稿》,人民文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09頁。
(2)薛永武《〈樂記〉精神研究》,中國書籍出版社2020年版,第22頁。
(3)蔡仲德《中國音樂美學史》(上卷),人民音樂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頁。
(4)中國大百科全書總編輯委員會《音樂舞蹈》編輯委員會、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編輯部編《中國大百科全書·音樂舞蹈》,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9年版,第373頁。
(5)袁麗蓉編著《基本樂理教程》,人民音樂出版社2013年版,第1頁。
(6)徐海東《〈樂記〉與〈莊子〉中“德”之內(nèi)涵比較》,《黃鐘》(武漢音樂學院學報)2017年第4期。
(7)王光祈著,馮文慈、俞玉滋選注《王光祈音樂論著選集》,人民音樂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頁。
(8)彭林《詩教與樂教》,《中國音樂》2014年第4期。
(9)[美]唐納德A.霍德杰斯主編,劉沛、任愷譯《音樂心理學手冊(第二版)》,湖南文藝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