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音樂教育敘事研究的基本問題
摘要:相較大教育界對教育敘事研究的重視,音樂教育界對音樂教育敘事研究的學理關注較少,且其許多概念、理論都是來自大教育界。但音樂教育畢竟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對音樂教育敘事研究的基本問題,即是什么(概念及其內(nèi)涵問題)、為什么(價值問題)、怎么辦(研究與寫作問題)做出新的闡釋,并試圖探尋音樂教育敘事研究的本土化之路,以及以馬克思主義實踐哲學為基礎的音樂教育敘事研究的新學術視野。
關鍵詞:音樂教育;敘事研究;哲學;音樂教師
音樂教育敘事研究是伴隨著21世紀音樂新課程改革而興起的一種研究方式,其理論基本來自大教育界。本文嘗試站在音樂教育自身立場對音樂教育敘事研究的基本問題做出闡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運用這一研究方式。
一、什么是音樂教育敘事研究?
音樂教育敘事研究的基本問題之一,即什么是音樂教育敘事研究?“音樂教育敘事研究”抑或“音樂教育的敘事研究”,是用敘事研究的方式來研究音樂教育,包括音樂教育敘事和(狹義層面的)音樂教育敘事研究兩個部分。音樂教育敘事即用敘事(俗稱講故事)方式來理解音樂教育。我國許多學者把獨立成章的教師教育教學故事本身看作一種研究,(1)筆者也持這樣的觀點,認為音樂教師多寫自己的教育教學故事,是實現(xiàn)教師即研究者的基本方式之一。(2)音樂教育敘事與音樂教育理論相對,后者是用理論的方式來思考音樂教育。理論是用邏輯性語言來表達,敘事是用非邏輯性語言來表達。正如布魯納所說的那樣,敘事(推理)和邏輯—科學(推理)是兩種不同的認知模式(3),但音樂教育敘事作為一種研究方式剛被認可,且目前主要在我國中小學流行。作為一種研究的音樂教育敘事,描述的是音樂教育教學實踐體驗、經(jīng)驗,獲取的是如何用敘事的方式來有效描述、表達音樂教育教學實踐中蘊藏的實踐智慧和意義(即研究對象的實踐智慧)。
狹義的音樂教育敘事研究體現(xiàn)在如何用敘事的方式來描述、解釋音樂教育研究過程中的研究智慧、意義(4),當然也包括研究結論。以往我們只要遵循邏輯敘述出理論就行,且這樣抽干具體、生動的音樂教育實踐和基于實踐細節(jié)的研究還被認為是客觀研究。其實就研究本身來說,我們的理論研究從提出問題到解決問題,沒有一個環(huán)節(jié)不涉及主觀性,且頗費周折,如此,理論獲得背后隱含的研究智慧便沒有得到充分闡釋。就研究對象來說,即便我們能從研究對象即教師身上獲得理論(教育智慧),但這理論也是暫時的、動態(tài)的、發(fā)展的、開放的,暗含一種迭代思維。這些研究智慧及理論的動態(tài)性也只有通過敘事才能有效表達出來。特別是作為研究對象的教師的個人教育實踐知識(教育智慧),更需要通過敘事表達才能更好地呈現(xiàn)出來。由于這種研究同時具有理論色彩,因此,也適合音樂教育理論研究者使用,而這些研究者往往在高?;?qū)iT的研究機構學習或任職,通常在自己的研究生學位論文中運用這類研究方式。
二、為何需要音樂教育敘事研究?
這個問題是回答音樂教育敘事研究的價值,即為什么要重視音樂教育敘事研究?對此,筆者用“三維視閾觀”哲學(5)(6)來解釋。雷默的音樂教育審美哲學是把世界上千姿百態(tài)的音樂藝術抽象成審美思維得出的(類似科學思維),其實審美哲學本身在歷史上、民族間都是多元的,這與我們國家傳統(tǒng)的審美哲學不同。雷默的審美哲學后來遭遇后現(xiàn)代學者的批判,埃里奧特的“實踐哲學”甚至聲稱與之“水火不容”(7)。但后現(xiàn)代學者對審美哲學的徹底否定方式實質(zhì)上是犯了“不全則無”的邏輯謬誤,即抓住審美哲學的一些缺點就把它全部“扔掉”了。其實,即便是科學命題(即規(guī)律性命題),也總有例外情況。但“科學家并不因此而拒絕規(guī)律本身”(8)。即便雷默的審美哲學不能覆蓋全部民族的音樂實踐,但也不能說就一定不能被某些民族的人們所接受。因此,審美哲學仍然有其可適應之處。
埃里奧特的“實踐哲學”自稱是把音樂作為人類的多樣化實踐這樣的命題作為“前提”(9)來推論的,這實質(zhì)上是一種文化層面的實踐哲學,相較雷默的審美哲學是在音樂藝術普遍性層面上做出的思考。埃里奧特是在音樂文化特殊性層面上做出的思考,文化反映的是群體性思維,因此,埃里奧特的實踐哲學實質(zhì)上仍然是一種追求普遍性的思維,只不過這種普遍性跟審美哲學追求的抽象的普遍性不同,是一種具象化的普遍性。毫無疑問,這一哲學有其長處,但也存在弊端,即“音樂決定論”,認為“音樂教育的專業(yè)實踐應該取決于音樂的哲學概念”(10)。但音樂自己能做決定嗎?!音樂又由誰來決定呢?!恐怕只能由“人”來決定吧!人(人類、群體、個人)的實踐才是決定因素,這是馬克思主義的實踐哲學立場,筆者的“三維視閾觀”就是站在這樣的立場上形成的,當這個“人”作為“類”來理解的話,其音樂實踐形成的積淀就是音樂文化,其音樂實踐的哲學也就是音樂文化哲學。但當這個“人”作為“個體”來理解的話,其實踐哲學就大不一樣了。
事實上,從音樂教育中的個人(教師)出發(fā),音樂教育還存在第三種哲學,那就是教師個人哲學。每個教師在從事音樂教學時,大腦并非像個木偶一樣,任由審美哲學或?qū)嵺`(文化)哲學來“折騰”,而是都有自己的“一套”,盡管這“一套”即“個人哲學”并非像審美哲學、實踐哲學那樣條分縷析地存在,也不一定成熟,但每個教師在教學中一定有他自己的“指揮系統(tǒng)”。尤其一些有多年教學經(jīng)驗的老教師,會形成自己獨有的信念和價值思維,也就是“個人哲學”,即個體性的“實踐哲學”。落實到具體課堂,音樂教師的教學實踐才是音樂課堂教學哲學的決定因素。審美哲學、實踐哲學可以在論文中“耀武揚威”,但音樂課堂中的每個教師都有其自主性,其他人無法強行“干涉”。當音樂課堂中的教師需要審美哲學來“幫忙”時,他會順其自然地運用,“愛你沒商量”;當需要實踐哲學來救場時,他也會毫不猶豫地運用,“邀你不需約”。當然,教師們最常用的還是自己的“一套”,即狹義的“個人哲學”,“我課我做主”!總之,他既可以“自產(chǎn)自銷”,即使用自己的“個人哲學”(狹義的),更可以“拿來主義”,運用審美哲學和實踐哲學。音樂教師的哲學價值并不主要體現(xiàn)在生產(chǎn)哲學理論,他們不像理論工作者那樣執(zhí)著地致力于某一哲學去系統(tǒng)、深入探索。音樂教師的哲學思考主要體現(xiàn)在“消費”,即智慧地去實踐哲學,這是一種廣義的“個人哲學”,即筆者所謂的“三維視閾觀”,是包括審美哲學(普遍性)、實踐哲學(特殊性)、個人哲學(個體性)于一體的混合體。由于每個教師的個人情況不同,其“消費”即使用的哲學也不同。教師如何選擇,是由他自己的經(jīng)驗來決定的,而不是由音樂的概念來決定的。因此,研究教師個人的經(jīng)驗,是理解其使用的實踐哲學的基本前提。教師的哲學實踐經(jīng)驗不是以抽象的理論形式存在的,它漫布于其廣泛的實踐過程中,因此只有用敘事先去描述其實踐過程才可能獲得理解。如此,敘事研究對音樂教育研究當然是必要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