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時俱進,凸顯音樂學科特點——對《義務教育音樂課程標準(2011年版)》修訂重點的理解
3.讓學生學得輕松,無負擔
《規(guī)劃綱要》第四章“義務教育”第十條要求“減輕中小學生課業(yè)負擔”,“保證學生活潑學習、健康快樂成長”。為此, 《新課標》從“課程設計”源頭抓起,合理設計課程內容,以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yè)負擔。
在現階段我國的教育體制中,中小學階段音樂、美術等非主要科目課程依然處在較為薄弱的位置,在許多偏遠地區(qū),學校的藝術課程開設得不盡如人意,往往不能按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課程方案開足音樂課程,音樂課常被“主科課”或其他活動擠占。其實,這樣的情況并不只在鄉(xiāng)鎮(zhèn)學校常見,即使在縣級學校,這樣的情況也難以避免。大家都在努力為開足藝術課時而努力著,本身并不屬于中考科目,且一般不會布置額外的課外作業(yè),這說明音樂課并不是造成學生課業(yè)負擔過重的原因。但是這并不說明所有音樂課程的設計都能夠真正地減輕學生的負擔,如不切實際、脫離學生實際生活的課程內容和不能成為經典的音樂、低級無效的音樂,在課上學習就都是在浪費學生寶貴的學習時間和有限的精力了,無形中是在加重學生的負擔。為此,《新課標》將要求水平調整為符合中小學每個不同階段學生心理的現狀,科學合理地能夠讓大部分學生通過常態(tài)學習都能提升的程度,讓學生在生動活潑、健康愉悅的狀態(tài)下茁壯成長。
4.深化對音樂“課程性質”的認識
對音樂“課程性質”的認識,在2001 年以前使用的中小學《音樂教學大綱》中,“課程性質”通常是和“課程價值”合在一起,用簡單概括的文字來加以說明。在《新課標》中,雖然“課程性質”和“課程價值”分開表述,但是僅有簡單的三句話:“音樂課是人文學科的一個重要領域,是實施美育的主要途徑之一,是基礎教育階段的一門必修課”,以上表述缺少對音樂“課程性質”內涵的挖掘。
《新課標》在對課程性質不斷深化認識的基礎上,將音樂“課程性質”總結為“三性”———人文性、審美性和實踐性,并分別對其內涵作了闡釋:①人文性。文化有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那就是音樂,它是中國上下五千年來人類傳統(tǒng)精神文化財富的體現和人類世世代代文明的結晶。我們可以從文化中產生的音樂角度,也可以從音樂中表現出的文化角度出發(fā),音樂教學中所涉及的音樂作品及相關活動,都精選了具有一定文化背景差異的作曲家、作詞家的作品,例如,有著不同背景和經歷的華彥鈞和劉天華;以及二次創(chuàng)作者與不同演員他們所具有不同的思想感情和文化向往;還有不同國家、不同時代、不同種族的音樂作品所體現的不同脈絡不同民族性格、民族底蘊和民族風范的展現,都具有旗幟鮮明的人文性。②審美性。“以美育人”這一教學理念自古以來與我國傳統(tǒng)文化一脈相承,是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諸方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接班人的教育方針的重要一部分。通過音樂課程使得學生感受美、體驗美、創(chuàng)造美的能力得到培養(yǎng)和提高,其獨特的個性得到塑造,情操在藝術中得到熏陶,促進形象思維的發(fā)展,激發(fā)創(chuàng)新意識及能力,從而全面提升學生的素養(yǎng)。③實踐性。音樂不同于建筑、雕塑、文學、美術、戲劇等藝術,它是時間的藝術,不具有事物存在形態(tài)的具象性及語言表達的確定性。聽、唱、演、編、創(chuàng)等多種體驗實踐過程是各部分教學的必經之路。這就使得學生在經歷音樂活動的體驗后獲得對音樂最直接的情感體驗,從而為獲得音樂必備的基礎知識、相關技能,不斷提高自我音樂素養(yǎng)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結語
《新課標》較之《實驗稿》有諸多亮點,如它能根據學生不同年齡段的心理特征和認知發(fā)展水平,結合音樂學科特點,對不同學段的學生設置相應的課程目標;又如它以音樂審美為核心,更加凸顯音樂的本質價值和注重音樂的實踐特點,等等。我們作為一線初中的音樂教師,一定要注意將修訂版中最新的理念和要求有效地運用于音樂教學中,在實踐中充分發(fā)揮音樂的審美功能和陶冶功能,從而更加有效地實現音樂課程的價值。